(三)建立和完善安全标准化标准体系。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制定的安全标准化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各岗位、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化标准,逐步形成完善的安全标准化标准体系。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安监、交通、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培训教育、安全设施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重大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五)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
1、对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的企业,分别由市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铭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凡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三年。
3、将安全标准化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优体系,对参加安全标准化评级考核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推荐和评选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等评先树优的重要条件。
4、通过安全标准化考核的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筹地区制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
5、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储存金额可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存储标准下限缴纳。
6、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铭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安监部门收回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铭牌,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安全标准化企业,同时取消各种鼓励政策。
7、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在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行警示制度,取消参加安全生产评优、奖励等活动的资格;对安全生产条件下降且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件直至关闭。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