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包括会员及管理人员情况、组织内部机构设置、资源状况、资产状况、经营规模及效益等;
7、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农发〔×〕×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组织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农委;
2、市农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市公布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单。
第三章 评选
第十条 各县、区对推荐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初步遴选,按评定数量的200%确定备选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报市农委。
第十一条 市农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负责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由5-7人组成,每位评审人员都要对初步遴选出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评审组的每位评审人员根据遴选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评审组汇总每位评审员的审查意见,研究确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名单;
3、市农委对评审组确定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认定;
4、认定后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先安排省、市、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六条 每年市里将组成检查组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地区确定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