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县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农委组织评审后经市政府认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四条 凡申报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设置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区条件
1、申报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能完成市里确定的工作任务;
2、申报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单位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并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会员人数达50人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当中农民成员要占半数以上;
3、符合合作制原则,有明确规范的组织章程,会员权利、义务明确,规章制度健全,且严格履行;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按股分红,盈利返还,农民受益,符合民主管理决策要求;
5、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坚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操作、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经营)销售、统一结算;
6、会员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非会员20%以上(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7、带动相关产业的农户500户以上(个别产业如奶牛、药材等除外),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材料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简介;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情况及结构;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