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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财政、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主动地搞好服务,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1:
  阜新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标准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并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会员人数达50人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当中农民成员要占半数以上。

  3、符合合作制原则,有明确规范的组织章程,会员权利、义务明确,规章制度健全,且严格履行。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按股分红,盈利返还,农民受益,符合民主管理决策要求。

  5、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坚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操作、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经营)销售、统一结算。

  6、会员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非会员20%以上(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7、带动相关产业的农户500户以上(个别产业如养奶牛、药材等除外),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附件2:
  阜新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若干意见》和《阜新市2006年深入开展“百万农民增收致富工程”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06]6号)要求,今后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特制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通过农民集体合作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并带动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共同发展的具有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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