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并创建知名品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项目,符合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条件的,应优先予以扶持。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集体商标、名牌产品评定及著名商标评选工作,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六)充分利用目前的各项支农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优秀管理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按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等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农村人才可评定职称。
(八)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为信贷支持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用本组织的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也可由本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龙头企业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
(九)鼓励农商对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产品销售过程中,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五、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来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市、县(区)、乡(镇)都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协调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制定章程,提供财务指导,加强审计监督,抓好组织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功经验,开展优秀农民示范合作经济组织评定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