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经营需要,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有关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简化手续,除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收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贮藏和农资采购供应,重点用于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建设。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所属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所从事的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四)完善用地、农产品运输和农产品经营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产业化基地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在原有车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一型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省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农产品检验检疫、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时,也应从保证农产品运输快捷、畅通的原则出发,做好服务工作,切实依法行政,不得随意拦截、扣留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对经批准的收费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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