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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建招[2007]1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办理。
  三、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7年3月31日前受理的初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上报省建设厅,我厅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2007年4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和审查。
  (三)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乙级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乙级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暂定级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我厅。
  我厅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完成审查认定工作,公示审查意见,在认定后 15日内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和执行工作,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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