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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二)评选推荐人选中一线职工所占比例不低于职工劳模总数的40%,科教人员占30%左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占30%。女职工、农民工要占一定比例。推荐评选对象一般应从“振兴淄博劳动奖章”获得者或区县劳模中产生。在党政群机关担任县级及以上职务的公务员不参加评选。
  (三)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机关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四)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各单位要严格评选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推荐人选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参选资格。
  四、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筹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市筹委会”),负责领导、组织全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及表彰的筹备工作。市筹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审、推荐、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好评选推荐工作。
  五、评选推荐工作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要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联席会(农业人员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要对被推荐人选的事迹认真审核,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然后报市筹委会办公室。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将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出具的审查资料及本企业2004-2006年3年的销售收入、利税、利润情况一并报市筹委会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必须有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近3年在年度考核中连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证明。
  (二)市筹委会审定和公示。市筹委会办公室对基层申报的人选进行严格审核后,将初步人选提交市筹委会审定。经市筹委会审定的初步人选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市委、市政府批准。经市筹委会审定和单位公示后确定的人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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