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陈德荣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受理之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第四条 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三)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