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规定及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凡属由省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申请报告一式6份,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或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提交申请报告一式5份,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核准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5)市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提出初审意见;省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此外,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核准的项目,如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须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核准。
(6)为切实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核准职能)在认真做好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须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项目情况报市发改委。
(7)经过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市以下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和《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投资范围。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中央和省政府投资并要求市配套项目、市属项目及跨县(市)区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支持加强政权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促进欠发达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要求
1.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