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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锦政办发〔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为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通告》, 进一步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不需住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由救助管理站卫生所治疗处理。

  二、市区确定如下定点医院:锦州市中心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锦州市妇婴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妇女、儿童突发病症的定点医院。救治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

  三、属定点医院接诊救治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由送人单位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

  对既是急(危)重症疾病又确需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者精神病患者,待病情稳定且无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再转入相应的专科医院。市中心医院根据病情需要派出相关医务人员协助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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