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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发布2007年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白皮书的通知

  3.切实加大食品安全基本建设的投入,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基本设施建设。
  4.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全市盐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盐业违法行为。
  6.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7.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市公安局。
  1.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3.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十一)深圳海关。
  1.履行深圳口岸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打击食品走私违法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3.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负责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2.负责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标志、封识使用的管理工作。
  3.负责进出口食品经营单位以及场所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5.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深圳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制定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8.负责组织对国内外有关食品检验检疫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对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9.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10.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三)市法制办公室。
  1.参与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2.对我市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
  3.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4.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5.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6.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2.参与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
  3.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五)市监察局。
  1.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2.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3.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4.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六)各区政府。
  1.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3.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4.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6.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7.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各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以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1)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2)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3)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街头门店、摊档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者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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