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监管工作,负责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
2.查处取缔无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
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落实食品免检制度。
4.统一管理食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农业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等地方技术标准文件,对企业产品(不含保健品)标准及标签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生产领域食品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并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6.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7.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流通领域(含前店后厂形式经营的食品企业)食品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的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2.依法建立和实施流通领域市场食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度。
3.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4.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商标的保护,查处侵犯注册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5.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法定职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6.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查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7.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8.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五)市卫生局。
1.负责审核发放定点屠宰场和食品流通、消费领域食品企业(含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场所之外设立的门市和前店后厂形式经营的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查处取缔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2.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领域食品的卫生监督,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对商场、超市、餐饮企业、食堂等流通和消费领域的食品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4.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或移交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5.负责食品卫生的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与评价。
6.负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培训。
7.负责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
8.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和伤亡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9.负责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并出具《食品广告证明》。
10.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六)市贸易工业局。
1.负责食品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扶持优质食品工业产品的生产,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2.加大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3.负责全市“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工作。
4.负责禽畜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规划并组织验收工作。
5.负责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6.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7.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七)市教育局。
1.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3.配合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7.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8.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八)市城市管理局。
1.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查处违法案件。
2.依法取缔集贸市场外违法摆卖食品行为。
3.依法清理、拆除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窝点、作坊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4.负责餐饮、酒楼、食堂产生的废弃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
5.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6.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九)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全市粮食行政管理,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负责收购和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
2.负责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