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贸工局为总牵头协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发改、工商、卫生、财政局为直接责任单位。
3.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四大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机构、编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与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同时,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一个环节有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职能,明确界定我市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二是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出租土地、物业情况,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查处。结合净畅宁工程、“清无”行动、出租屋管理、文明社区建设等工作,把清理取缔私屠滥宰和食品加工窝点等工作纳入其中,统一部署、统一考核。
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协办。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应急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组织我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救援组织工作。建立市、区、街道三级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体系,规范市、区、街道应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市食安办和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四是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以国家在我市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契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和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建立起适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的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信用管理、档案管理、信用奖惩制度等制度规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市食安办牵头,市农林渔业、质监、工商、卫生局和各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五是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充分发挥我市的立法优势,研究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加快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步伐,完善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并充分发挥法制监督和协调职能,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2007年,继续修改完善《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完成《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的修订工作。
市法制办为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农林渔业、贸工、工商局协办。
三、深圳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5.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6.负责保健食品的准入(含标准及其备案)、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7.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促进我市食品安全检测平台的建设。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统一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9.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二)市农林渔业局。
1.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和评价,负责农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实施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5.负责定点屠宰场的动物检疫许可,负责定点屠宰场屠宰过程的检验检疫、操作规范、卫生监管和肉品质量的监管。
6.负责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农产品。
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做好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8.负责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
9.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定的其他职责。
10.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初级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