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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强化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投诉制度,认真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申诉、检举,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建立和完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民主监督作用。

  通过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7.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施行后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机关应当做到有文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达到100%。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纠错率达到100%。

  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事前向政府请示。建立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督查制度等。

  9.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及补偿统计报告制度及行政赔偿、补偿后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追究制度。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逐步设立政府赔偿、补偿基金,切实实施行政赔偿和补偿,完善赔偿费用核拨程序,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公正地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赔偿和补偿争议。

  10.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仲裁工作。加强对仲裁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协作与交流,强化仲裁制度建设,规范仲裁行为,提高仲裁素质,确保案件的公允、公正审理。妥善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仲裁案件,为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服务,积极推进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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