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认真贯彻《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和《 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体系和制度,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制定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办法,重点抓好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两个环节。建立对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锦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4.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制作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统一。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也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或抽查。

  5.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禁行政机关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将本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下属事业、企业单位行使,或变相配置给其他非法定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委托执法必须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清理和审核确认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徇私枉法、执法违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6.加强对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协调。自行协调无效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对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执法争议,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遇到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五)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要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同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完善行政裁决程序,积极探索有法制工作机构参加的行政裁决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行政裁决和其他调解解决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