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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2.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大力推行开门“立法”,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和完善媒体公示、公开听证制度,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规范性文件在报刊、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率达到100%。

  3.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的建议。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清理的,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凡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一年后,执行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至少3年清理一次,适时对不适应工作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废止。

  4.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强化统一审核职能。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对部门间发生争议的事项进行协调,依法提出合法、合理的意见。2007年底前,实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纳入法制化轨道。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书》的要求,根据我市对外开放需要,适时开展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外文翻译工作。

  (四)改善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现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基础上,积极探索在林业、农业、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实施综合执法的路子,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次,加大执法力度。

  2.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尤其要把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重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应当适用警告处罚的,不得适用罚款处罚。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条件等应当公开,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所办案件应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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