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各县(市)区的民主评议,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分,评议分4个等次:“好”为10分,“较好”为7分,“一般”为4分,“差”为0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工商联会员、政绩考核监督员及有关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对各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对超额完成重点指标的县(市)区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该项指标基础分的30%,未达标每项按等比例扣分。
省、市政府下达的其它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3分。
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实行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为600分。
1.省、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基础分为150分,达标计150分。超额完成20%以上的每项加10分,未达标每项扣20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基础分为300分。其中,境外引资基础分为200分,域外引资基础分为100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全市超额总量比例加分,加分的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30%,未完成任务指标的按基础分等比例扣分,完成或不承担此项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3.市政府各部门本职工作任务基础分为100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4.市政府各部门机关建设情况基础分为50分。对落实《
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每人每次扣20分。在日常检查中,机关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在办公时间玩电脑游戏、擅离工作岗位等,每人每次扣5分。
(二)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双满意”测评为200分。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实施,年末将测评结果与市政府政绩考核打分一并汇总。
(三)组织社会各界评议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工作为100分,半年和年终各组织一次,分四个等次进行评议,“满意”为100分;“基本满意”为80分;“一般”为60分;“不满意”为0分。
(四)市长评议为100分,年终市长、各位副市长分别对所分管的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进行综合打分,每个单位满分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