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7〕5号)
潍城、奎文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证城区污水处理业务的正常运行,根据《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确定,对由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水利局和市市政管理局所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市水利局所属峡山水库管理局、白浪河水库管理局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计划管理。现将2006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办法。对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单位、个人和使用峡山水库、白浪河水库直供水的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分别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和峡山水库管理局、白浪河水库管理局负责代收。对使用自备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属市水利局管辖范围内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征收,属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由所属水利局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收费编码,市级分成比例为100%。代收和征收的手续费,完成计划的按实际上交金额的2%予以返还。
三、监督检查。由市市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费的代收、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属征收中的特殊情况要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及市市政管理局、水利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所分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
附件:1.市市政管理局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表
2.市水利局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表
3.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供水量及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表
二ΟΟ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市市政管理局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