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经认定为“完全无缴费能力”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应缴养老保险费可缓缴,待有缴费能力时,应对欠费予以补缴。
4.参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须按月足额缴纳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并对以往欠缴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全额补缴,否则停发该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全额补缴欠费后其退休费予以补发。
5.在市人才代理中心管理的经认定符合事业单位参保条件的原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应按年度足额缴费。否则,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五条 不按上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统筹基金停发欠费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将其当月缴纳的费额拨回原单位,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六条 根据《
锦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到8%。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养老金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按时足额发放。托管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发放。
第八条 对参保单位2006年7月31日前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实行逐年补缴的办法。欠费单位都要制定补缴计划,经劳动保障、地税、财政部门审定后分5年补缴完毕。第1年补缴不得少于欠费总额的10%、第2年15%、第3年20%、第4年25%、第5年30%。按计划补缴的欠费不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档案工资(基本工资加各项补贴);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实发工资总额,但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档案工资总和;参保单位1997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缴纳的统筹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核定。
第十条 参保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发放和缴费手续,出具本单位上月《缴费收据》,核定当月缴费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出具的《缴费收据》和财务到帐报表确定当月发放额,经审核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因参保单位报表不及时而影响养老金正常发放的,由参保单位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