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安置就业。采取双向选择,自行联系的办法,退役士兵可在市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外,自己联系接收单位安置。
继续贯彻择优分配的原则,实行分配指标、功绩评分、文化考试,分配去向四公开,确保接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多措并举,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为缓解各级政府接收安置的压力和矛盾,倡导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的作用。合理确定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标准。根据《
锦州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法》(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规定,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的二期以下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2万元;三期以上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3万元。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
各县(市)区要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县(市)区财政列支。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可参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严格执法,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科学制定安置计划。根据接收退役士兵情况,2006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不低于职工人数9‰的比例下达计划。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锦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执行。保障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退役士兵的权益。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严重过失,3年内接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接收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交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