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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66号文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6〕66号文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潍政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负有安全生产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二是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根据省政府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原则不再批准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小型矿山企业。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安监局、环保局、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关和报批关。三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后期到位制度的新路子、新方法,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未经“三同时”审查、环评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严格论证审查和安全评价,绝不能降低门槛、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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