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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度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申办者的基本情况。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申办者须提供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主营业务情况、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申报日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等。独立学院的申办者须提供申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情况及合作者的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主营业务情况、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申报日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

  (六)土地、校舍、教学设施等资产权属的有效证明。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需提供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有效证明。

  (七)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拟任校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职称、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等)和任职意向书等。

  (九)拟聘专任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应签有意向书并提供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证明文件、意向书单独装订成册)。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评估报告。

  八、评审程序和工作日程

  3月31日前,市教委受理申办者的申请报告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申报登记表》。

  4月30日前,申办者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考察评估。

  5月31日前,市教委受理经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考察评估合格的申办者的材料。

  6月30日前,市教委征询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7月31日前,市教委将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审议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将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审议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9月30日前,市教委根据市政府批文(同时抄送教育部备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申办者。

  市教委在收到教育部批文后,以书面形式答复试办独立学院的申办者。

  九、专业设置、招生和有关管理、监督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学校和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独立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教委申报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等。民办高校还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市教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独立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促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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