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申办学校校名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名,应根据学校所在地、学科门类、规模、教学和科研水平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按《
教育部关于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校名的通知》(教发〔2000〕154号,附件1)执行。
独立学院的校名应为“申办普通高校校名+**(中性词)学院”。
六、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条件
1.基本条件
2006年底前获准筹建的高等职业学校(筹)、民办学院(筹),或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学条件的可以申办高等职业学校。
2.办学条件
申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具备的办学条件详见附件2。
3.其他条件
(1)高等职业学校的申办者应保证建校资金和办学资金的稳定来源。
(2)申请筹设高等职业学校须有土地等资产权属的有效证明,并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验资报告,并以此作为学校的注册资金。
(3)申请建立高等职业学校须有土地、校舍、教学设施等资产权属的有效证明,并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验资报告,并以此作为学校的注册资金。
(4)高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为专职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有10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民办高校的校长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升格为本科学校的条件
1.基本条件
已经参加“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且获得优、良等第的民办高等专科层次的学校,且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毕业生届数超过3届以上,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资源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