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阳光安置。要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深化改革,拓宽渠道,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在目前国家安置政策没有重大调整、安置任务又很重的情况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坚持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指令性计划安置与运用市场手段、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拓宽安置就业渠道。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有偿转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45%以上。要进一步做好对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各项待遇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