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分别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八)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抵免期限不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税收扶持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物流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政策。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区域总部需要租赁办公场地的;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原国有仓储运输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免交。
(十一)物流通关政策。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应在大型物流中心设立办事处和业务窗口,为国际物流通关提供便利条件。建立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地面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逐步推行电子申报和电子审批,提高通关效率。
(十二)目标考核政策。建立物流企业评估机制,制定物流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标准,通过社会公示和奖励等手段,引导物流企业健康发展。将发展现代物流业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发展任务目标责任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从2006年起,每年评选全市十佳物流示范企业,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四、加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物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把现代物流业作为基础产业加以扶持和引导。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运行调控、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市物流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物流规划、产业政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土地等要素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合力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物流业发展领导机构,组建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职责,抓好物流业的发展。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