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存量资产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2.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3.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4.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资产清查的时间与范围
(一)资产清查的时间
1.资产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2.资产清查时间。根据财政部要求,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二)资产清查的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本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包括:
(1)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公、检、法、司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3)列入行政和事业编制,并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如工、青、妇、社联、文联和作协等)。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的内容、方法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