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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重点行业的科技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强降水、大雾、沙尘、冰雹、路面结冰、风暴潮、海上大风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服务系统,全面提高交通和海洋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完善气象信息库建设,为大型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保障;建立和完善山洪和地质灾害气象条件预报系统;开展森林火险、环境指数的气象条件预报。

  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气象风能资源普查,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我市的风能资源提供气象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为项目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四、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气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气象事来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吸收气象部门参加防灾减灾、公共安全、资源开发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充分发挥气象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作用。

  (二)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基础设施保护、公共气象信息传播、雷电灾害防御等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将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纳入“一站式”审批流程和全程办事代理制,保证气象行政许可项目依法实施。

  (三)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构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围绕暴雨、干旱、雷电、大雾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与评估技术、数值天气预报解释应用技术、生态气象诊断评价技术、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气象工作科技含量。

  (四)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事业发展,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与双重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计划财务体制;切实加大对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投入力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由本级财政承担,重点保证人工影响天气、生态和环境气象监测评估、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新农村气象保障、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经常性专项业务项目的建设和维持经费,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给予稳定的投入支持;各级政府出台工资性政策所需的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做好气象部门职工的房改、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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