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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和要求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准备与发动阶段

  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设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建设、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示针对专项整治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2007年1月-2007年2月)自查自纠阶段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对其自2005年1月以来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重点自查是否有资质或超资质开发行为,是否有违规预(销)售商品房行为,是否有发布虚假信息与恶意炒作行为,是否有哄抬房价行为,是否有违规发布广告行为,是否有违规中介行为。

  第三阶段(2007年3月-2007年4月)检查处理阶段

  建设、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当前严重影响房价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炒楼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行为;中介机构和执(从)业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要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认真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预售款不用开发项目上的行为,认真查处捂盘惜售、恶意炒作行为。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质情况。建委要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认真查处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资质开发行为。

  3.检查房地产广告发布与销售价格实施情况。工商、物价管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查处虚假广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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