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巩固整顿成果,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认真做好对涉矿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防止已打击关闭的非法开采矿死灰复燃;要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时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出现一起,查处一起,防止反弹;要进一步巩固第一阶段整顿工作成果,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日常工作机制,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进一步规范矿业管理,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组织全面清理,坚决制止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二)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整合范围及工作安排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我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优化矿业企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实现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四)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市财政、国土房管、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出台我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