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并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国务院整规工作检查组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扎实推进第二阶段工作,根据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结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制度还不尽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矿山企业“多、小、散、弱”的状况仍较普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矿业结构和矿山布局不尽合理。因此,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是巩固第一阶段整顿成果,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全力开展第二阶段工作,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担负起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完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联络员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推进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