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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局关于推行旅游景区(点)讲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局关于推行旅游景区(点)讲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琼旅发[2007]18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局,各旅游景区(点):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交通厅《关于贯彻省政府202号令建立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从根本上提高全省旅游景区(点)讲解员的讲解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力弘扬我省优秀旅游文化,进一步推动我省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快我省旅游精品景区(点)建设,更好地促进我省旅游业的转型升级,我局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旅游景区(点)讲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各旅游景区(点)必须安排取得《海南省旅游景区(点)讲解员上岗证》的讲解员上岗。
  二、各旅游景区(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分期分批认真做好选派讲解员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上岗培训。
  三、各市县旅游局要做好对各旅游景区(点)实行讲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监督和服务工作,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要求实行讲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旅游景区(点),将按照相关旅游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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