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化工程招标核准。所有项目的工程招标方案都不再单独办理核准,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工程招标公告,由项目单位直接到指定媒体刊登,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凡不按规定刊登招标公告或进行招投标的,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招投标法给予项目单位相应处罚。
四、进一步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限
(一)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每个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涉及区域布局、市场垄断、经济安全、资源有效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审查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项目咨询评估)。
(二)规范项目咨询评估工作。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工程复杂或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除工程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外,原则上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委托咨询机构评估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定受委托咨询机构短名单,轮流接受委托任务;5亿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概算评估,应实行招标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时限和质量。
(三)项目审批(核准)办理中,因涉及投资决策、资源配置等需要另行研究的项目,一时难以审批(核准),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五、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要件
(一)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涉及特许经营权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批准意见的项目外,原则上项目单位只提供规划、国土、环保和必要的行业审批要件。属于并联审批(核准)项目,按照并联审批(核准)程序办理。
(二)对一般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不再要求投资者提供咨询机构编制的核准申请报告,只须项目单位填报核准申请表。
六、强化责任,加强服务管理
(一)权责对等,加强管理。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体等要严格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的,将追究责任,取消下放的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