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审批及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公函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拟审批、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关。

  未经省统计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限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未经修改而直接实施的上级部门的合法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向下布置的同时,均应将布置文件和统计报表制度抄送省统计局。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省统计局重复的部门统计数据,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并由省统计局向部门提供该项统计数据;

  (二)与省统计局有交叉的部门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全省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当与省统计局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