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部门建立和修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重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凡未经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第十三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内部统计调查项目,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协调后,报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分别审核、综合协调后,报省统计局审批。
第十四条 进行涉外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从事涉外调查活动的机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涉外调查活动资格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涉外调查活动。
第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种类、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指标解释、报送要求等。
第十六条 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简明易填。
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执行国家级、部级和省级地方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