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各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六日
福建省省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对部门统计管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的基础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省级国家机关、省政府特设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法院、检察院、中央驻闽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应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综合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充实综合统计人员。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