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县(市、区)、乡(镇)要完善信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设置。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完善处理农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机制。实行首访责任制,切实解决好初信初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落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和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合理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集体上访应急处理机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推行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制度。加大信访举报问题的督办处理力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因信访工作不落实,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手段,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补偿费案件,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案件,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案件,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收钱敛财等案件。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七、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县(市、区)、乡 (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县(市、区)、乡(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自治区建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组成;自治区纪委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从2007年开始连续3年,自治区每年对县 (市、区)、乡(镇)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责任考核,对工作抓得好的,自治区将在2010年统一进行表彰,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