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财政资[2007]116号)
各县(市)财政局、市属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了《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请大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7年2月-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乡镇、街道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代编预算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且只有基本支出经费拨款或不定期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集团下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各地事改办批复拟改制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二、工作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