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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424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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