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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第九条 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示范区建设项目并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立项计划安排,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示范区建设项目计划和任务书。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四章 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实施标准、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建立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监控,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和GAP、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人才,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地方财政可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当地农业标准化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农业标准化领导(协调)小组要定期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对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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