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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行政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或者在收到申请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即告知申请不予受理。送委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专用章”,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由经办处室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将延长审理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落实编印政务公开服务指南,公开本机关行政许可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即本机关全称;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载明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内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书;
  (五)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
  (六)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主动提供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内容的相关资料,由办公室审核统一对外公开。
  行政许可公开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杭州政府网站、杭州建设网站发布;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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