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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和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公布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替代指数为1),乘以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即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规定公布。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中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006年5月1日起,市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2号)规定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停止执行。
  2006年4月30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三)完善相关养老待遇计发政策
  1.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延长缴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完善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新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2006年5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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