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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参保重点,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从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到位。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缴费基数等参数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换算后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确定。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要进一步落实“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2006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必需的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的关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衔接处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规定。
  进一步完善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省内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按省规定办理;省外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实际,从2006年5月1日起分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实行“老中新”分开的基本原则,即: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做实个人账户;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2006年4月30日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的逐步做实;2006年5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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