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所确定的重大事项,实行责任预警制度。各相关责任单位针对重大事项中的关键环节,制定量化责任运行标准,对各机关跟踪问责,记录在案、定期通报。按照扣分标准,确定预警级别。一级告诫,限期整改;二级黄牌警告,监督整改;三级红牌单项否决,挂账督办。其它职能部门也要根据相关职能制定量化责任运行标准,实行三级预警制度。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对部门提出的红牌单项否决进行审定。
(二)对整体岗位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实行巡查问效制度。由组织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力量,对各级机关领导班子履职尽责情况、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巡查问效。对巡查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三)对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履职尽责情况实行明察暗访制度。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优化办、市直工委、人事局等部门,根据职能,每季度深入各级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态、风气状态、精神状态、作风状态、工作状态进行明察暗访,填写《查访情况记录表》,记录影音、图片资料。纪委监察局建立查访档案。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中所列项目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量化百分制考核细则,将三项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总分。涉及一票否决内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绩效突出的单位通报表彰,适当追加年度优秀公务员名额。对绩效较差的单位通报批评,视情况调整领导班子,适当减少年度优秀公务员名额。
第四章 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或一般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乱作为,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或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它组织、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对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督失控,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机构信贷以及其它经济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