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5)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对企业、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9、确权发证。产权明晰后,要及时进行林权勘验,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后,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一般为五十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林权变更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仲裁、林权纠纷调处,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确权发证后,林权所有者有权依法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转让;并对其经营的森林、林木享有依法开发利用权。

  10、放活商品林经营。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要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5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成熟和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毛竹和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执行的必须予以纠正。

  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并要合理控制其采伐利用方式和强度。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1、鼓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除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集体山林外,其他集体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

  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集体山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