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期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企业有30%以上子、分公司考核等级为B级的;
6、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7、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8、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企业发生驾驶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三章 考核组织和范围
第十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成立考核组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考核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班车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二)专家库以外的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组人数应是5人及以上单数。市、县级考核组的人员可以相互交流进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考核范围:
(一)三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及以上的包车客运企业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