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月17日以粤交运〔2007〕54号发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
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业务的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加强管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广东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