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扩大郊区开业指导专家分团的规模,优化开业专家结构,积极组织“开业生涯”系列讲座进郊区活动,为有创业意向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有针对性的开业指导服务,提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创业能力,培育农村新型创业带头人。
三、鼓励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
对就业困难的郊区偏远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施就业补贴政策,鼓励他们到经济发展较快、岗位较多的地区就业。
凡实现跨区就业的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单位(劳务输出公司、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且月工资收入较低,并按规定在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可根据其收入高低、工作路途远近等不同情况,按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由区县自主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区县共同承担,其中,市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的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每月14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单位用工需求的调查,摸清供需缺口情况,千方百计开发适合就业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岗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为促进其跨区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要鼓励经济发展较快、用工需求量大的区县,与就业困难人员较多的郊区区县实行对口帮扶机制,引导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四、加强对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援助
要在积极巩固现有“万人就业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郊区“村级河道保洁”、“农村环境卫生保洁”等“千百人就业项目”,帮助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
要结合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重点在郊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适应新农村服务需要的领域,加大开发公共服务类“千、百人就业项目”的力度,重点安置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强化郊区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以及就业援助员的业务培训,并依托郊区基层工作队伍,建立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状况定期调查制度。要通过调查,充分掌握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状况与求职意向,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落实就业援助责任,要重点为就业困难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