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2007〕007号)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民函〔2006〕288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城乡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农村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把政府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向农村基层延伸,对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农村社区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开展农村社区建设,依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依靠自身力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也为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提供一种机制,有利于促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还可以进一步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完善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形成一个有效的载体,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社区管理,表达个人意愿和合理诉求,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实现城乡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深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推进和谐天津建设。
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解决群众需要解决的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农村社区建设成果的标准。
--扩大民主、村民自治。切实尊重和保障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提升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功能,增强社区凝聚力,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