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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5、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三)审核公示 (2007年6月20日以前)

  1、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对拟保留项目,逐项进行甄别分析和审核,通过与各地、各部门的沟通,做好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

  2、对州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报厅际联席会议批准。

  3、召开厅际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经有关程序审定后,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四)建章立制 (2007年7月)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厅际联席会议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以及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做好清理工作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要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经委、省国资委要对事业单位、涉及企业和所联系行业协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省民政厅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和监管;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省直各部门要做出表率,既要对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认真清理,逐项提出撤销、合并或保留的意见,也要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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